最高检办案责任制(最高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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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科学分配案件?

1、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修订后《规则》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

3、依照法学理论,民主集中制为集体负责,因此,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集体对案件负责。而检察长作为检委会成员,理所当然应对案件决定负责。

4、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5、而主诉检察官对非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承担责任又显得力不从心,案件的结果不能真正、完全地反映主诉检察官的意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责权利的统一没有落实。

最高检为何要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最高检办案责任制的统一最高检办案责任制,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

2、何谓独立办案 必须明确一个认识,独立办案不是指检察官独立办案,而是指检察机关独立办案。

3、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4、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这既适用于地方检察机关,也适用于最高检机关。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1、(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

2、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3、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4、法律主观:民事监督规则指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此规则的目的是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

5、法律主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6、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主体地位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检办案责任制,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最高检办案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最高检办案责任制,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最高检办案责任制,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最高检办案责任制的功能。

在检察权运行新模式中,如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如何做到对检察官既要依法放权,又要加强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是此次《规则》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

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2012年《规则》第4条规定了“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出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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