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未命名 12-08 阅读:65 评论:0

私募,业务,资产管理,运作,管理规定

  来源:重庆证监局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不合理,个别人员收入实际递延支付比例不足40%。二是未严格执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如在2022年12月前未对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是否超过该资产的25%实施有效监控,2022年12月后实施的有关监控未留痕;管理的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逆回购时,个别债券的质押比例超过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质押比例上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二条、《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提高合规风控水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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