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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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列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客观:《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可以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时,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采取租售转化方式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

年7月1日之前,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已满6个月的,不适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2000年7月1日起,公有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适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规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怎么样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抵押权。

买卖标准: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济适用房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类住宅,比起市面上的商品房,在价格方面有绝对的优势。全市住房困难的群众很多,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申请条件,满足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主观: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政策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后,可对外销售;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周岁以上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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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这类房屋在不同地方的申请条件是不同的。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如下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申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市房管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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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适用性。

2、经济适用房摇号指的是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人的申请人中,以摇号的形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

3、经济适用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受理已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家庭的公开登记。购房人持资格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项目售楼现场进行登记,拆迁困难户则从区政府预留房源中定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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