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浩瀚体育 02-26 阅读:57 评论:0

银行,风险,监管,资本,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

被称为中国版的新资本协议是哪个文件

法律分析: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该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将巴塞尔协议与巴塞尔协议统筹推进,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转型。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市场纪律。

《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中都涉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一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其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领域,即在确定信用风险时对资产证券化有特别的规定要求。第二大支柱即监管审查,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查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大支柱即市场纪律,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 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本身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重大缺陷。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单一方法,并没有区分初级证券化与再证券化的不同风险状况。

相关事件 2009年8月3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一口气”发出七项监管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银监会还将讨论加强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管理,内容之一就是把商业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从附属资本中扣除。继出手规范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后,监管部门又将目光投向了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部位——资本充足率。

所谓资本充足率,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在存款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银监会最新修订的七项监管指引,内容涉及多个方面: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等。

2008年12月,银监会曾就上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此后,监管部门又根据巴塞尔会议近期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意见》等文件,对指引进行了修改。

新资本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对监管层而言,另一个坏消息是,商业银行眼下日益倚重次级债提升不断下降的资本充足率,无形中构成了系统性隐患。

中金公司最新的一份报告称,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在今年已发行次级债(含混合资本债)2107亿元,这已达到去年全年724亿元发行量的2.9倍,但仅占已发与计划发行的次级债数量的44%。至2011年底前,至少有2380亿元次级债待发行,其中估计今年下半年将要发行1000亿元。 部分上市银行次级债详情

●建设银行(601939):本周五再发行200亿元固息次级债。2月26日,建行已发行今年第一期规模达400亿元的次级债。

●工商银行(601398):7月16日至20日,成功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去年10月,工行股东大会同意该行在2011年前,分期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次级债。

●中国银行(601988):7月6日,发行次级债券400亿元。中行在3月的股东大会已通过发行不超过1200亿元次级债券的议案。

●交通银行(601328):6月23日,银监会批复,允许其发行不超过250亿元次级债。交行拟于2011年底前分期发行总额不超过800亿元的次级债券。

新资本协议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三大支柱"是指什么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大支柱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仍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但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2、第二大支柱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通过银行内部的评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有科学可靠的内部评估方法和程序,使银行能够准确地评估、判断所面临的风险敞口,进而及时准确地评估资本充足情况。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第三大支柱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其运作机制主要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股东、存款人、债权人等)的利益驱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会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方面关心其利益所在银行的经营状况,特别是风险状况,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失,在必要时采取措施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即要求银行及时、全面地提供准确信息,加大透明度,以便利益相关者作出判断,采取措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百度百家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网友评论